党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根据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所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党费收缴
第一条收缴对象
按照党章规定,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也是党员增强党性观念的基本体现。
凡党组织关系在我所的党员,都必须按照党章规定和中共中央组织部统一标准向所在党支部交纳党费。
第二条收缴比例
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
1.党费缴纳基数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0.5%。
2.党费缴纳基数在3000~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
3.党费缴纳基数在5000~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
4.党费缴纳基数在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第三条缴纳基数的计算标准
1.在编职工、非在职博士后、职能部门编外职工(项目聘用人员)〔注:下表中在编职工、非在职博士后的工资项名称来自目前中科院ARP系统中的工资项,职能部门编外职工(项目聘用人员)参照执行。〕:
党费 缴纳 基数 |
纳入项 |
基本工资 |
基础性绩效工资 |
扣减项 |
养老保险个人、医疗保险个人、公积金个人、职业年金个人的扣缴额和居民工资个税 |
计算说明:
(1)由人事处负责在每年1月份,原则上根据党员上一年度党费缴纳基数的月平均金额,按收缴比例核算出其当年的每月党费金额,当年度的党费一般不再调整。
(2)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新入职的,在党员报到的当月,参考党员所聘任的岗位(专业技术职务等级/职员职级)所对应的全所上年度每月党费金额的平均值,合理确定其当年的每月党费金额。
2.在职博士后
党组织关系转入我所的,在其入所报到时由其原单位党组织出具党费缴纳基数证明或每月缴纳党费金额证明,以此为依据确定其每月党费金额。
3.其他编外职工(项目聘用人员):
每月以基本工资为党费缴纳基数。
4.党的关系在所的投资公司员工:
因各公司工资项不同,由各公司按照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注:基本工资、岗位(职务)工资、技能工资、岗位(职务)津贴补贴等〕和浮动部分(注:奖金、绩效工资等)自行核定党费缴纳基数,核定结果每年1月初须报党委办公室审批备案。
5.离退休人员:
每年1月以上一年度实际领取的基本离退休费总额或基本养老金总额为党费缴纳基数。当年度党费一般不再调整。
6.学生:
不设党费缴纳基数,每月固定缴纳党费0.20元。
第四条收缴方式
1.在编职工、博士后、编外职工(项目聘用人员)、所投资公司员工、学生中的党员的党费,由党员本人通过中国工商银行党费网络平台按月足额缴纳。
2.离退休党员的党费,由党员本人通过现金方式按月足额缴纳给所在党支部,由各党支部组织委员统一汇总后缴纳至党委办公室。
第二章党费使用
第五条上缴留存
1.在职党支部收缴的党费,按照60%的比例上缴市委组织部、20%的比例所党委留存使用、20%的比例各党支部留存使用。
2.离退休党支部收缴的党费,按照30%的比例上缴市委组织部、20%的比例所党委留存使用、50%的比例离退休党支部留存使用。
第六条使用的用途和范围
1.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并保持支出的合理结构。党费的基本用途一般为(注:原则上按照5:2:2:1的比例掌握):
(1)培训党员、入党积极分子、基层党务工作者。
(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
(3)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
(4)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
2.在遵循1中所述党费四项基本用途的前提下,以下具体费用可从党费中进行列支:
(1)教育培训党员、入党积极分子、基层党务工作者所产生的住宿费、伙食费、交通费、师资费、场地费、资料费、门票费、讲解费等。
(2)开展“三会一课”、创先争优、党组织换届以及党内集中学习教育所产生的会议费等。
(3)党内表彰所需费用。
(4)修缮、新建基层党组织活动场所、为活动场所配置必要设施等所产生的相关费用。
(5)编印党员教育培训教材和印制入党志愿书、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党员证明信、流动党员活动证、党费证、党员档案等所产生的工本费,以及购买党徽党旗等费用。
(6)党费财务管理中发生的购买支票、转账手续费等相关费用。
第七条使用程序
1.按照先申请审批后使用的原则进行。由党支部集体研究决定申请,如实填写《大连化物所党费申请使用审批表》(见附件),提交党委办公室审批同意后使用。
2.党支部按照财务报销要求,准备党费开支的所有票证和单据,规范填写报销单。
3.报销单经由党支部书记、党委办公室依次审批同意后交由财务报销。其中,如报销金额超过50000元,需由党委副书记审批报销。
第三章党费管理
第八条归口管理
1.党费由党委办公室统一管理,由党委办公室专人负责。
2.党费的资金核算、往来结算、会计核算、账务管理、会计监督等具体财务工作由财务资产处代为办理。
第九条移交管理
1.党费管理工作人员因工作调动或其它原因离职时必须办理移交手续,交接双方应交接清楚以下主要事项:有关印鉴;党费凭证、账簿、报表等会计档案资料;有关文件规定、规章制度。
2.办理完移交手续后,新接管人员必须继续使用移交的账簿,连续记账,不得自立新账。
第十条经费公开
1.所党委应当在党的代表大会上,向大会报告(或书面报告)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情况。
2.党委办公室应当每年年初向全所党员公布上一年度党费收缴和使用情况。
第十一条其他事宜
本办法自2020年7月1日起实施,由党委办公室负责解释。